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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

解读 | 《广东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强化补充耕地项目全过程监管,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方案》《广东省垦造水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指南(试 行)》《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设计编制指南(试行)》《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预算编制指南(试行)》等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立项实施但未验收确认的项目,其后续程序均须按本《办法》执行。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可以包括五大部分:项目内涵、项目流程、项目报备入库、后期管护、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拓宽项目内涵

补充耕地项目,是将非耕地地类(含农用地中的非耕地、未利用地及建设用地)开发补充为旱地、水浇地或垦造水田等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土地整治项目,主要划分为:

新增耕地项目(开垦耕地地类)

提质改造项目(耕地地类内部升级或提升耕地质量)

其他土地整治项目(需要产生补充耕地指标)

《办法》的推行,意味着广东省暂停多年的开发补充旱地和水浇地工作重新启动,为各地结合实际实施各类补充耕地项目提供了指引。

二、优化项目管理流程

《办法》综合了自然资源部新增耕地核实认定、进出平衡等新要求以及以往垦造水田建设的经验,进一步优化项目管理流程,有利于项目建设的提速。重点优化内容如下:

1、选址阶段增加数据预检以及土壤检测环节,并简化园地论证流程

简化可行性论证的流程。《办法》颁布前,利用园地、坑塘水面垦造水田可行性论证需由省级组织踏勘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流程较为复杂,耗时较长。《办法》颁布后,只需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出具论证意见并上传省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监测监管系统即可,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快项目推进。

增加预检功能,进一步规避选址风险。《办法》将数据预检以及土壤检测环节前置于选址阶段,虽在一定程度加大了的摸查的难度和深度,但可有效地规避项目选址不符的风险。

2、进一步加强规划设计及预算管理

进一步加强新增耕地范围的管理。《办法》规定规划设计新增耕地范围超出立项新增耕地范围的,需重新立项,意味着前期选址要做好把关,避免新增耕地范围随意变更。

进一步强化规划设计方案对施工的把控。《办法》规定规划设计与预算未经批复的,不得开展施工招标,规避边施工边设计的情形。

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的要求及流程,尤其是重大设计变更。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办法》删除了项目区范围发生变化的类型,针对新增耕地范围的变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增加了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此外,《办法》还要求重大设计变更须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变更规划设计方案组织评审和审批。

强化了预算管理。《办法》要求项目设计方案变更不得增加项目总投资预算,确需增加的,需要按程序重新报批预算方案。

3、进一步完善激励补贴机制

《办法》在原垦造水田项目“三补一贴”的基础上,将地力培肥补贴纳入项目预算管理,并明确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垦造水田以外的其他补充耕地项目也纳入补贴范围,充分保障种植农户的权益。同时将补贴年限由原来的“三年”修改为“至少三年”,项目退出补充耕地指标库前,均需落实后期管护。

4、进一步优化新增耕地核定流程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 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36号)中关于“新增耕地备案时应已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完成耕地地类变更”的要求,《办法》规定在县级验收开展前,应通过日常变更机制报自然资源部核查,初步核定新增耕地面积。即将新增耕地面积核定环节前置,可以避免项目验收环节因新增耕地面积变化而导致验收材料的反复修改,加快推进项目验收。

5、进一步细化补充耕地项目验收要求,严格验收管理

明确县级验收必须组织专家验收。《办法》明确规定县级验收必须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专家(5名以上单数)成立县级验收组。

明确县、市两级验收的重点。《办法》规定,县级验收重点对新增耕地的范围、数量、质量以及土地平整、田块、道路、沟渠、灌溉水源等单项工程是否达到规划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进行验收;市级验收则统一开展工程复核、灌溉水源复核、耕地质量评价、土壤监测、新增耕地核定。

三、规范项目系统报备要求

1、严格项目系统报备时限

《办法》明确了完成四个“10个工作日”系统报备时限,督促报备任务及时处理。

2、进一步明确各环节报备的要求

《办法》明确了立项、设计预算、实施、验收等各阶段信息报备的内容及要求,同时明确系统报备环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均需进行审核,具体而言项目报备须经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后推送到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同时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比例对新增耕地核定结果进行实地抽查复核。

四、强化项目后期管护

《办法》明确了后期管护责任主体及经费来源,也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多途径、可持续的后期管护模式,从而保障土地的有效使用和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转。

1、明确后期管护经费来源

《办法》明确管护经费来源包括五个方面,分别是: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收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灾毁复垦和救灾复产资金(专项用于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基础设施严重破坏)、部门预算以及完成约束性任务后的涉农资金统筹。

2、鼓励多方式引资入股

鼓励通过引导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托管服务、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方式,集中流转给现代农业企业、种植大户实行规模化种植,从而能进一步降低农民的经营成本与风险,且增加农民收入。

五、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项目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应参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垦造水田项目结>及<广东省省级垦造水田项目结(决)算工作流程>的通知(粤财资环〔2021〕3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明确项目无法报备入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的,不予决算。

结语

《广东省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积极响应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适应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相较于旧管理办法具有更高的规范性,侧重实时实地的巡查监管,是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强有力的保障。

作者:彭彩莲 钟宇兰

审核:肖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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